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1民初788号原告徐某。被告梅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以与被告梅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梅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梅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陈晓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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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1民初788号原告徐某。被告梅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以与被告梅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梅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梅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陈晓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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