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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六民初字第4508号

原告蔡吉昌诉被告王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蔡吉昌,王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六民初字第4508号

原告:蔡吉昌,男,1944年12月26日生,汉族。

被告:王健,男,出生日期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吉昌诉被告王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蔡吉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王健送达,原告蔡吉昌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供新地址或缴纳公告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吉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吉昌负担。

审判员  屠本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