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05刑初257号公诉机关文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文昌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30日被文昌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被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6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6]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耀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5日,被告人杨某通过庄某明的介绍,以人民币2700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文昌市东郊镇福绵十队海山坡处的25株木麻黄树。同月26日、27日,被告人杨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覃某金等两名工人将该25株木麻黄树砍伐,后出售给郑某辉,得款人民币4800元。经文昌市林业科学研究所调查评估:被砍伐的木麻黄树蓄积量为14.0881立方米。2016年4月11日,被告人杨某到文昌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上缴滥伐树木所得款人民币4800元。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关于东郊镇中山村委会被砍伐林木的调查意见书、证明书、健康检查笔录;证人庄某明、覃某金、邢某锐、陈某壮、陈某、陈#、陈某斯、薛某民、郑某辉、陈某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杨某对上述证据均予以认可,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木麻黄林木,蓄积量为14.088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主动上缴滥伐树木违法所得款人民币4800元,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扣押被告人杨某的4800元,系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被告人杨某的4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于辰潭
人民陪审员 林明干
人民陪审员 周昌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符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