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民终168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胡文亮,男,住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
委托代理人:赵兴龙,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晴晴,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谢秀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谢雪玮,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上诉人胡文亮因与被上诉人谢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二初字第02982民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文亮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文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文亮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胡文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玉贞
审 判 员 许敏灵
代理
审判员 刘威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庆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