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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执恢字第50号

毕远超与孙杰、王磊、于景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毕远超,张兴涛,孙杰,王磊,于景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恢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毕远超,男。被执行人张兴涛,男.被执行人孙杰,男。被执行人王磊,男。被执行人于景辉,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元民初字第2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孙杰、王磊、于景辉在元宝山区住房公积金营业部的个人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间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宏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凡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