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恢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毕远超,男。被执行人张兴涛,男.被执行人孙杰,男。被执行人王磊,男。被执行人于景辉,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元民初字第2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孙杰、王磊、于景辉在元宝山区住房公积金营业部的个人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间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宏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凡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