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1民初902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梁元,田阳县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韦某(曾用名:韦卡)。
原告黄某诉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以双方已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韦凤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主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