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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1民初902号

黄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1民初902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梁元,田阳县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韦某(曾用名:韦卡)。

原告黄某诉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以双方已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韦凤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主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