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刑更3808号罪犯房志明,男,瑶族,出生地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7日作出(2007)南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房志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房志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6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3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房志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房志明系累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12月1日至2016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30次;2014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3日因与他犯争执推拉,情节较轻被扣2分。罚金人民币12000元已执行人民币37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房志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累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房志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 循
代理
审判员 王华明
代理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范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