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339号申请执行人李东超,男,1975年12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何当英,女,1978年9月2日生,汉族。李东超申请执行何当英民间借贷一案,本院根据李东超的申请,依据(2015)卢民五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何当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卢民五初字第41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金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若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