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3民初1190号
原告:赵某,女,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某某乡。
被告:李某,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某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赵某负担。
审 判 长 吴 辉
审 判 员 徐 芳
人民陪审员 石时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光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