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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3民初1190号

赵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3民初1190号

原告:赵某,女,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某某乡。

被告:李某,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某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赵某负担。

审 判 长  吴 辉

审 判 员  徐 芳

人民陪审员  石时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光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