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刑更3981号罪犯蓝涛,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韶关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2013)韶武法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蓝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2013)韶中法刑二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1月2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蓝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蓝涛系累犯、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三次以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11月26日至2016年4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7次;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获得表扬。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1分,其中2016年2月6日因私藏淫秽图片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蓝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累犯、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三次以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蓝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 循
代理
审判员 王华明
代理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范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