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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6刑医1号

(2016)湘1226刑医1号被申请人田祥和强制医疗一案强制医疗决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祥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16)湘1226刑医1号申请机关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申请人田祥和,男,1957年6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麻阳苗族自治县锦和镇锦江村*组。监护人田某某,女,1951年11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麻阳苗族自治县锦和镇新市村*组,系被申请人田祥和的胞姐。诉讼代理人滕腾,麻阳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申请机关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医申[2016]1号强制医疗申请书,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田祥和实行强制医疗。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机关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祺出庭支持申诉,被申请人田祥和的监护人田某某和诉讼代理人滕腾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3日下午5时许,被申请人田祥和持斧头和杀猪刀到邻居龙某某家中扬言要砍死龙某某,龙某某见状便躲藏于自己家中的厨房里。田祥和便持刀斧追砍在龙某某家玩耍的村民龙某甲,被龙某甲用椅子将田祥和推出屋外后遂报警。紧接龙某甲途经被申请人田祥和家门口时,又被田祥和持刀追砍。接警后,办案民警赶赴现场,被申请人田祥和持刀斧与民警对峙。7月15日下午3时许,在被申请人田祥和家边蹲点守候的办案民警趁被申请人田祥和外出之际将其控制。案发后,经怀化市博爱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申请人田祥和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另查明,被申请人田祥和于2013年11月20日因盗窃违法行为被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6月1日因殴打他人违法行为被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查明的物证作案工具杀猪刀和斧头照片及其扣押物品清单,书证被申请人田祥和的户籍证明、线索来源和抓获经过、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龙某某、龙某甲、成某某、舒某某、周某某、聂某、董某某、贾某某、杨某、刘某某的证言,怀化市博爱司法鉴定所怀博所[2016]精鉴字第149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田祥和持刀斧凶器寻衅滋事,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由于其实施寻衅滋事时,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经依法鉴定系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故而其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申请机关申请对被申请人田祥和强制医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田祥和强制医疗。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五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附:相关法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第二百八十五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四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