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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3执487号

岳少海与董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岳少海,董刚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3执487号

申请执行人:岳少海,男,生于1977年11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执行人:董刚,男,生于1980年6月11日,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住四川省苍溪县。申请执行人岳少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823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董刚向其支付材料款46130.00元,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董刚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和无房产登记信息。2016年8月19日,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学斌

审判员  蒲玉章

审判员  徐永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