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财保576号申请人重庆海外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吕悦,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君豪汽车修理厂,住重庆市渝北区,执行事务合伙人游开红。被申请人游开勇,男,汉族,1971年09月出生,住重庆长寿区。被申请人赵渝,男,汉族,1971年02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游开红,男,1976年10月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人重庆海外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君豪汽车修理厂、游开勇、赵渝、游开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海外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君豪汽车修理厂、游开勇、赵渝、游开红名下银行存款5547586.06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海外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重庆君豪汽车修理厂、游开勇、赵渝、游开红名下银行存款5547586.06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冻结、扣押重庆海外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担保人重庆大众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某某大道某某号附某某某号(权证号:2某2房地证2某某3字第0某某某某8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之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东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