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1执保89号之一
申请人:刘中斐,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熊华胜,男,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黄晓林,女,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立案保全的申请人刘中斐与被申请人熊华胜、黄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熊华胜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现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刘中斐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熊华胜采取的财产保全的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熊华胜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景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余训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