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2116号申请执行人尹树芹,女,生于1963年1月3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章丘市金鹏精密铸造厂,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杨玉水,厂长。被执行人杨玉水,男,生于1967年7月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树芹与被执行人章丘市金鹏精密铸造厂、杨玉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银行、工商、车管、不动产部门,已经查找到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已经扣划,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章丘市金鹏精密铸造厂在本院有作为申请人的其他案件,也在执行过程中,本案需待另案执结后方能结案。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尹树芹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李向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叶秀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