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7执123号申请执行人朱玉萍,1959年12月24日。被执行人石家庄市矿区盛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海霞。本院在执行朱玉萍与石家庄市矿区盛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即:矿劳仲案字【2016】第009号仲裁调解书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现已停产歇业,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育哲执行员 杨志书执行员 郭立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