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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3民初1644号

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彭水分公司与重庆升辉物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彭水分公司,重庆升辉物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尧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3民初1644号

原告: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彭水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滨江社区插旗街190号。

主要

负责人:何念屈,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良,男,该分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均顺,重庆市彭水县桑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升辉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新牌坊三路103号升辉雅舍1单元1-4号。

诉讼代表人:重庆升辉物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重庆经纬资产清算有限公司,

负责人:凌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莹,女,重庆经纬资产清算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尧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石嘴街138号。

法定代表人:龙兴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光寿,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彭水分公司与被告重庆升辉物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尧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彭水分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彭水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彭水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18元(原告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彭水分公司已预交3518元),减交收取1759元,本院准予免收。

审 判 长 白 云

代理

审判员 陈 鑫

代理

审判员 朱 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甘小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