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5执保16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茂达钢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627096-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5民初0559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宁波民生银行的69×××96的存款人民币16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勇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