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0820号原告郑州金盛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其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丽侠,河南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欧阳,河南沃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仝俊丽,女,汉族,1978年8月12日出生。被告肖国奇,男,汉族,1978年11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金盛源汽车限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仝俊丽、肖国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金盛源汽车限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金盛源汽车限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9元,减半收取1259.5元,由原告郑州金盛源汽车限售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尚洛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娜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