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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0820号

郑州金盛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仝俊丽、肖国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郑州金盛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仝俊丽,肖国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0820号原告郑州金盛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其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丽侠,河南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欧阳,河南沃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仝俊丽,女,汉族,1978年8月12日出生。被告肖国奇,男,汉族,1978年11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金盛源汽车限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仝俊丽、肖国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金盛源汽车限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金盛源汽车限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9元,减半收取1259.5元,由原告郑州金盛源汽车限售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尚洛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娜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