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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1153号

郑巨伟强奸、强迫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巨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153号罪犯郑巨伟,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日作出(2009)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巨伟犯强奸、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12日交付执行。2014年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10月3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6年8月8日以罪犯郑巨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郑巨伟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巨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评为优秀学员。自2013年11月至2016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20.3分。该犯未履行罚金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但至今尚无材料反映该犯缴纳了罚金。

本院认为,罪犯郑巨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缴纳罚金,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巨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11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 军

审 判 员  谢国泉

代理

审判员  谢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文华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