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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8民初2824号

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2824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陈某某。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光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紫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