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06刑初29号公诉机关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闯,男,2016年5月2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抓获,6月1日被刑事拘留,6月15日被逮捕。被告人邱闯诈骗一案,由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吉检诉刑诉(2016)2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份,被告人邱闯在网络上以“岳红梅(女)”的身份申请一个QQ号(号码为1853664782),加被害人闫某QQ(号码为1422426377),以离异想找伴侣为由和被害人闫某聊天。自2015年11月24日至2016年5月9日期间,被告人邱闯以女儿看病、在外欠高利贷、找工作等理由诈骗被害人闫某现金59281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要求依法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闫某的报案材料、QQ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岳红梅”的身份证信息、邱闯以岳红梅名义申请的QQ账号信息、QQ聊天记录;证人董某、吕某、许某、张某的证言;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吕某银行卡交易清单,邱闯提供的被害人向其借款证据、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搜查证、扣押清单、银行取款凭证照片;长春市公安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玉潭派出所出具的抓获证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的临时寄押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财物价值59281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邱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付本院。
二、被告人邱闯退赔被害人闫太岳592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任君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