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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7299号

成都德昌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刘炳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德昌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刘炳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7299号原告成都德昌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赵翔,经理。委托代理人法永欣,男,胶州启正法律服务所。被告刘炳英,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德昌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被告刘炳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德昌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德昌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刘炳英已自行和解,自愿撤回对被告刘炳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德昌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德昌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李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鹿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