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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刑更1019号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隋丙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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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019号罪犯隋丙国,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三年一月九日作出(2003)潍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隋丙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五年六月九日作出(2005)鲁刑执字第0417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05年6月9日起至2024年12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减为五年;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09)枣刑执字第11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7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13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隋丙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专项表扬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隋丙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6月至2016年5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专项表扬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隋丙国自上次减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患有抑郁症,病情接近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本院认为,罪犯隋丙国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程序合法。该犯系病犯,减刑时可酌情从宽。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隋丙国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6月9日起至2020年3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段修排

代理

审判员  李 帅

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