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357号
原告:重庆华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
法定代表人:彭利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渝、刘渝,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绿地申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8-4。
法定代表人:孙志文,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华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绿地申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华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绿地申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华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华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熊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