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3财保37号申请人安建义,男,住吉林省辽源市。被申请人孟凡鹏,男,住吉林省辽源市。申请人安建义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孟凡鹏驾驶的吉D*****号小型轿车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安建义以人民币伍万元整在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孟凡鹏驾驶的吉D*****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三十日。案件申请费520元,由安建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世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肖轩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