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保字第00058号之一申请人郑家明。被申请人伍耀进。被申请人谭艳清。因申请人郑家明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4)武民保字第0005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黎卫所有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城西泽云佳园3#楼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常房权证武字第001582**号)。现因本案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常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常仲裁字第17号裁决书得以确认,对该担保物的查封已无必要,本院应依法解除对该担保物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黎卫所有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城西泽云佳园3#楼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常房权证武字第001582**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昂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