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349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中天光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张学红,董事长。
被执行人:随州市硕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余成忠,董事长。
被执行人:余成忠。本院在执行新乡市中天光源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随州市硕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余成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财产已查封,该财产属轮候查封暂无法处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牧民二初字第74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种同刚执行员 :郝建新执行员 : 李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容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