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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执3078号

刘彬与莫日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彬,莫日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3078号

申请执行人:刘彬,男,汉族,个体户。

被执行人:莫日根,男,蒙古族,牧民。申请人刘彬与莫日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1民初787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现已查明,被执行人莫日根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新民乡胜存村西鲁宝线东侧的房屋十间及其附属设施抵顶其欠申请执行人刘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款及逾期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莫日根所有的位于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新民乡胜存村西鲁宝线东侧的房屋十间及其附属设施交付申请执行人刘彬抵偿债务,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刘彬使用至2052年6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成广辉

审 判 员  周 顺助理

审判员  赵 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青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