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1888号申请人原告穆哲峰,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被执行人尚晓方,男,196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尚晓方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202536元(其中执行标的199641元,执行费289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樊冠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柳永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