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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1888号

穆哲峰与尚晓方借款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穆哲峰,尚晓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1888号申请人原告穆哲峰,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被执行人尚晓方,男,196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尚晓方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202536元(其中执行标的199641元,执行费289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樊冠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柳永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