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3998号原告石家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南路171号。法定代表人高××,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任××、杨××,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区××北大街××号××苑121503室。法定代表人马××,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石家庄××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98000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石家庄××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ASHJS21Z0116Q000××××)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石家庄××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98000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