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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辖终1623号

河南超程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梁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河南超程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梁策,郑州市北方汽车职业培训学校,郑州市管城区超程汽车维修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辖终16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超程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勇川,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伟,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策,男,199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汽车修理工,住河南省新野县。

原审

被告:郑州市北方汽车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

原审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超程汽车维修中心,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上诉人河南超程汽车商贸有限公司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4民初34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超程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本案应当由原审被告郑州市北方汽车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惠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被上诉人梁策在郑州市管城区超程汽车维修中心发生的人身伤害案件,郑州市管城区超程汽车维修中心和河南超程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在管城区,因此,原审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清来

审判员  陈丕运

审判员  贾 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孟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