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02执406号申请执行人梁杰,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绥化市轻工机械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杰与被执行人绥化市轻工机械厂丧葬费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梁杰书面提出撤回此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绥北劳人仲字(2015)第1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彦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林洋 来自
梁杰与绥化市轻工机械厂丧葬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02执406号申请执行人梁杰,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绥化市轻工机械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杰与被执行人绥化市轻工机械厂丧葬费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梁杰书面提出撤回此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绥北劳人仲字(2015)第1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彦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林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