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2707号罪犯杨宏,男,1989年9月25日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2013)东一法刑初字第8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宏犯强迫卖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2013)东中法刑一终字第2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杨宏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8年3月20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原判认定,2012年10月13日20时许,卢智豪提出让被害人梁某某去做三陪小姐卖淫为其赚钱,在遭到梁某韵拒绝后,杨宏即将梁的钱及手机搜走不让其离去,并持砍刀威胁不让梁离开,禁锢在出租屋内,并用手机拍下梁的裸照,以此威胁梁去做三陪小姐。2012年10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杨宏在东莞市中堂镇东泊下二蒲东街的出租屋内容留他人吸毒。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三监区参加投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18.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8.2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杨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数罪,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宏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3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
审判员 沈 伟
代理
审判员 翟秋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