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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435号

成立新、成新立、成新新与赵桂芹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成立新,成新立,成新新,赵桂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435号申请执行人成立新,男,196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人民大街155号。申请执行人成新立,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桂林街道自由胡同委41组。申请执行人成新新,女,1967年9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彭家花园13号附41号1-2。被执行人赵桂芹,女,汉族,1942年3月2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隆礼路2号楼2单元301室。委托代理人李立娟(赵桂芹女儿),女,1964年3月1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南岭街道交通银行盘石路家属委1组。申请执行人成立新、成新立、成新新与被执行人赵桂芹继承纠纷一案,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成立新、成新立、成新新向本院提交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朝民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郭俊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世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