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执字第00374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凯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凯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周华树。申请执行人湖北凯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华树合同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凯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湖北凯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书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凯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文胜
审判员 王晓勇
审判员 吕元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琳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