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3948号
原告:重庆市水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双湖路99号木鱼石花园木鱼石办公楼幢4-1。
法定代表人:陈雪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从建,重庆思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慧,女,195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杨孝庆,男,195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告重庆市水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慧、杨孝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了本案。审理中,原告重庆市水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水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市水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晓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温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