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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2执160号

李殿臣与明山(别名白明山)、王铁柱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殿臣,明山,王铁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2执160号申请执行人李殿臣,男,1959年12月9日,蒙古族,科右中旗人,农民,住科右中旗布敦化嘎查。被申请执行人明山(别名白明山),男,1959年5月16日出生,蒙古族,科右中旗人,农民,住科右中旗布敦化嘎查。被申请执行人王铁柱,男,61岁,蒙古族,科右中旗人,农民,住科右中旗布敦化嘎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右民初字第6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明山(别名白明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明山(别名白明山)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明山(别名白明山)在科右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力板信用社的补贴款(惠农卡),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军

审判员 赵大勇

审判员 吴秀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凤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