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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33号

许晓波与付长青名誉权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2-2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许晓波,付长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33号原告许晓波,女,汉族,1967年12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吕雪梅,广东诚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容伟,广东诚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长青,男,汉族,1964年2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晓波诉被告付长青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原告杨贵凤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减、免、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 璐

人民陪审员  杨秀珍

人民陪审员  邱茂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炜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