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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3执206号

赵新与王永志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4-19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新,王永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3执206号申请执行人赵新,男,1984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被执行人王永志,男,1977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本院在执行赵新与王永志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永志下落不明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赵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龙刑初字第1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家红

审 判 员  冯 锐

代理

审判员  姜云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仉红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