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3执206号申请执行人赵新,男,1984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被执行人王永志,男,1977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本院在执行赵新与王永志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永志下落不明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赵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龙刑初字第1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家红
审 判 员 冯 锐
代理
审判员 姜云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仉红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