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刑更3805号罪犯麦某,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清城法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麦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7月1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麦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麦某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7月16日至2016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9次;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21日因中午点名迟到被扣2分。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麦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麦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 循
代理
审判员 王华明
代理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范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