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6)湘04刑申15号原审被告人周某贡受贿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了(2015)衡中法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周某贡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被告人周某贡受贿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合计52075776万元,美元44万元、港币60万元及其孳息。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周某贡不服对其并处没收给人财产部分的判决,提起申诉,并提供了新证据,申诉人提供了新证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一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审判长 刘娟凤
审判员 周永洲
审判员 龙 飞
书记员 王林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