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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2民初907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诉范良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行,范良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2民初90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行。

负责人:徐颖职务:行长地址:开远市。委托代理人周超,云南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杏,女,1989年9月27日生,彝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行职工,住开远市灵泉西路79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范良成,男,197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开远市。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行诉被告范良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六年八月十八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我院申请减、缓、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羊锦松

审判员  高保云

审判员  张艳婷二0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玮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