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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执1062号

李淑娇与汕头市大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林州,陈丽娇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2-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淑娇,汕头市大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林州,陈丽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执1062号申请执行人李淑娇,女,汉族,1960年7月25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汕头市大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广厦新城荷花园一幢列1-2号二层,组织机构代码618399623。法定代表人林州。被执行人林州,男,汉族,1969年11月15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陈丽娇,女,汉族,1964年4月12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关于李淑娇与汕头市大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林州、陈丽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汕金法民三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汕头市大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林州、陈丽娇应付还申请执行人货款39375.94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丽娇因病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陈丽娇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执10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福明执行员 :卢俊生执行员 :曾恩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旭昇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