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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民终383号

中交路桥华东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翔鹰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1-24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交路桥华东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翔鹰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民终3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交路桥华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山大道3000号张江集电港4楼。

法定代表人:谢远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福,上海世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翔鹰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文昌街道办事处交通村墩塘组。

法定代表人:殷道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乐山,贵州乐淑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交路桥华东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翔鹰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2016)黔01民初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交路桥华东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提出鉴于双方目前正在协商解决相关纠纷,故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交路桥华东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交路桥华东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至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4800元,减半收取42400元,由上诉人中交路桥华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贾鸿雁

代理

审判员  李 婕

代理

审判员  陈 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冉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