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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3执688-1号

王建伟与河南力新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韩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建伟,河南力新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韩巍

裁判文书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03执688-1号

申请执行人:王建伟,男,汉族,1964年9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河南力新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宏光,董事长。

被执行人:韩巍,男,汉族,1982年11月5日出生王建伟申请执行河南力新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韩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的(2016)豫0703民初字第2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建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703民初字第24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力新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韩巍履行。由于被执行人河南力新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韩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河南力新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房产(5308、5309、5310、5311)。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盼盼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侯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