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2民初2870号原告周玉娣,女,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码×××3321。委托代理人梁梅友。委托代理人陈镜明,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黄宏春,男,汉族,住河源市连平县,身份证号码×××4615。被告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源城区。负责人邹夏林。委托代理人肖佩,广东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娣诉被告黄宏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玉娣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对本案作出宣判前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2元(原告全缓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邓茂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瑞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