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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6421号之一

丁进与深圳市华信服务外包有限公司、风先生即刻送(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进,深圳市华信服务外包有限公司,风先生即刻送(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64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进。被执行人深圳市华信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风先生即刻送(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合劳人仲案字第8号仲裁裁决,于2016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华信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39.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舒 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国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