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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民终1893号

李守花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赵建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李守花,赵建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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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终18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主要

负责人:王华,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基鹏,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敏,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守花,酒店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雾,淮安市清浦区清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

被告:赵建锋,淮安市农科院工作人员。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守花、原审被告赵建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初字第04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09元,减半收取854.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华 林

审判员 李前兵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 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