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豫行申642号张大生:你因诉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人民政府、一审第三人郑宝成确认拆迁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行终字第00115号行政判决,以原审判决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根据物权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南省实施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房屋被征收的补偿对象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而不是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与所有权人对生产经营损失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参照相关规定对生产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人民政府接受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与涉案房屋所有权人郑宝成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同时对生产经营损失也予以了补偿,郑宝成领取了包括营业损失的相关补偿。你称其出资盖有石棉瓦车间及营业损失的补偿问题,可以依法另寻其他途径解决。根据上述情况,你与郑宝成房屋被拆迁的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行终字第00115号行政判决认为你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来源:百度“”